創造內容守則

若使用『勇者鬥惡龍 創世小玩家2 破壞神席德與空蕩島』(以下稱「本遊戲」)的線上服務,使用者首次連線時將由SQUARE ENIX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指配其另行提供之服務ID。
同時,使用者的Sony Entertainment Network帳戶將與服務ID綁定,敬請見諒。
本公司對屬於個人資料之資訊,將依本公司之個人私隱政策做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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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遊戲之使用者所創作之著作物等之相關權利歸屬
  1. 使用者利用本遊戲所創作之一切內容(包括圖像、音樂、動作及動畫之全部或部分)、資訊等(包括部落格文章和留言等)在包含日本在內的全世界之著作權(包含由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所定之權利,以及因日後法令改訂所賦予之權利)、與著作權相鄰之權利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以下稱「使用者自創內容」)之權利歸屬如下。
  2. (1) 關於使用者在本遊戲中利用本遊戲之創造內容功能所發布之使用者自創內容(以下稱「編輯器產生內容」),於使用者利用本遊戲時對該編輯器產生內容進行上傳行為時,即歸本公司所有。如編輯器產生內容有原著作物(以下稱「原本內容」,次款所定之一般使用者內容也可能適用此定義)時,則歸擁有該原本內容之權利者(無論其為使用者本身或允許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使用者視為業已經擁有該權利者許可或同意提供許可將該原本內容用於編輯器產生內容,包含供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將該原本內容於權利存續期間加以無償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

    (2) 除前款所定以外之使用者自創內容(以下稱「一般使用者內容」)之權利,歸使用者又或許可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當使用者利用本遊戲將該一般使用者內容上傳至本遊戲中時,即視為同意提供本公司在該一般使用者內容之相關權利於本遊戲中的存續期間免費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一般使用者內容中包含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稱「第三者內容」)時,則該第三者內容之權利歸許可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且使用者視為已獲該第三者同意將該第三者內容用於一般使用者內容及供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於權利存續期間加以無償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

  3.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將使用者自創內容用於本遊戲、本遊戲之廣告、宣傳及將編輯器產生內容用於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之商品又或服務,或該商品又或服務之廣告、宣傳之行為不得表示異議,且亦同意不對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行使任何著作人格權又或實演家人格權。此外,若除使用者外還存在有擁有權利之第三者時,則使用者應不使權利所有者行使相關權利。
  4. 除前項規定外,使用者得依循本遊戲所定之條件,於本遊戲內或本遊戲以外處使用由自己或其他使用者所製作之編輯器產生內容。
  5. 若使用者因提供使用者自創內容之行為及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以及其他使用者基於本守則使用使用者自創內容之行為,導致本公司與第三者(包含其他使用者)間發生糾紛,並使本公司遭到第三者索賠、抱怨、收受警告信、假處分、提出告訴時,使用者須負責解決該糾紛並負擔相關費用,並賠償本公司因該糾紛所蒙受之一切損失(包含間接損失、衍生損失、結果損失、逸失損失及律師費用)。
  6. 本公司於判斷使用者自創內容符合以下各款任一情況時,得隨時任意變更、刪除又或移動使用者自創內容。
  7. (1) 經本公司判斷違反本守則所定事項之情況

    (2) 經本公司判斷於營運、維護管理上有其必要之情況

    (3) 使用者自創內容之容量超過規定容量上限時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其必要之情況

  8. 本公司對於前項所定之變更、刪除又或移動使用者自創內容之行為不具任何義務,亦無需為關於此類行為之判斷負任何責任。
  9. 因本公司基於本條規定對使用者自創內容進行或未進行變更、刪除或移動等處置導致使用者又或第三者所蒙受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0. 本守則內容將視需要隨時更新。
    最新版請至『勇者鬥惡龍 創世小玩家2』官方網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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