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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勇者鬥惡龍 創世小玩家2 破壞神席德與空蕩島』(以下稱「本遊戲」)的線上服務,使用者首次連線時將由SQUARE ENIX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指配其另行提供之服務ID。
同時,使用者的Sony Entertainment Network帳戶將與服務ID綁定,敬請見諒。
本公司對屬於個人資料之資訊,將依本公司之個人私隱政策做適當處理。
(1) 關於使用者在本遊戲中利用本遊戲之創造內容功能所發布之使用者自創內容(以下稱「編輯器產生內容」),於使用者利用本遊戲時對該編輯器產生內容進行上傳行為時,即歸本公司所有。如編輯器產生內容有原著作物(以下稱「原本內容」,次款所定之一般使用者內容也可能適用此定義)時,則歸擁有該原本內容之權利者(無論其為使用者本身或允許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使用者視為業已經擁有該權利者許可或同意提供許可將該原本內容用於編輯器產生內容,包含供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將該原本內容於權利存續期間加以無償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
(2) 除前款所定以外之使用者自創內容(以下稱「一般使用者內容」)之權利,歸使用者又或許可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當使用者利用本遊戲將該一般使用者內容上傳至本遊戲中時,即視為同意提供本公司在該一般使用者內容之相關權利於本遊戲中的存續期間免費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一般使用者內容中包含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稱「第三者內容」)時,則該第三者內容之權利歸許可使用者使用之第三者所有,且使用者視為已獲該第三者同意將該第三者內容用於一般使用者內容及供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於權利存續期間加以無償且非獨佔使用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複製權、公開傳輸權、發布權、借予權、轉讓權、翻譯權、播映權、翻案權等)。
(1) 經本公司判斷違反本守則所定事項之情況
(2) 經本公司判斷於營運、維護管理上有其必要之情況
(3) 使用者自創內容之容量超過規定容量上限時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其必要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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