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内容守则

若使用『勇者斗恶龙 创世小玩家2 破坏神席德与空荡岛』(以下称「本游戏」)的在线服务,用户首次联机时将由SQUARE ENIX CO., LTD.(以下称「本公司」)指配其另行提供之服务ID。
同时,用户的Sony Entertainment Network帐户将与服务ID绑定,敬请见谅。
本公司对属于个人资料之信息,将依本公司之个人私隐政策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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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游戏之用户所创作之著作物等之相关权利归属
  1. 用户利用本游戏所创作之一切内容(包括图像、音乐、动作及动画之全部或部分)、信息等(包括部落格文章和留言等)在包含日本在内的全世界之著作权(包含由著作权法第27条及第28条所定之权利,以及因日后法令改订所赋予之权利)、 与著作权相邻之权利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以下称「用户自创内容」)之权利归属如下。
  2. (1) 关于用户在本游戏中利用本游戏之创造内容功能所发布之用户自创内容(以下称「编辑器产生内容」),于用户利用本游戏时对该编辑器产生内容进行上传行为时,即归本公司所有。 如编辑器产生内容有原著作物(以下称「 原本内容」,次款所定之一般用户内容也可能适用此定义)时,则归拥有该原本内容之权利者(无论其为用户本身或允许用户使用之第三者)所有,用户视为业已经拥有该权利者许可或同意提供许可将该原本内容用于编辑器产生内容,包含供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指定之 第三者将该原本内容于权利存续期间加以无偿且非独占使用之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复制权、公开传输权、发布权、借予权、转让权、翻译权、播映权、翻案权等)。

    (2) 除前款所定以外之用户自创内容(以下称「一般用户内容」)之权利,归用户又或许可用户使用之第三者所有。 当用户利用本游戏将该一般用户内容上传至本游戏中时,即视为同意提供本公司在该一般用户内容之相关权利于本游戏中的存续期间免费且非独占使用之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复制权、公开传输权、发布权、借予权、转让权、翻译权、播映权、 翻案权等)。 一般用户内容中包含第三者之知识产权(以下称「 第三者内容」)时,则该第三者内容之权利归许可用户使用之第三者所有,且用户视为已获该第三者同意将该第三者内容用于一般用户内容及供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于权利存续期间加以无偿且非独占使用之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复制权、 公开传输权、发布权、借予权、转让权、翻译权、播映权、翻案权等)。

  3. 用户对于本公司将用户自创内容用于本游戏、本游戏之广告、宣传及将编辑器产生内容用于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之商品又或服务,或该商品又或服务之广告、宣传之行为不得表示异议, 且亦同意不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行使任何著作人格权又或实演家人格权。 此外,若除用户外还存在有拥有权利之第三者时,则用户应不使权利所有者行使相关权利。
  4. 除前项规定外,用户得依循本游戏所定之条件,于本游戏内或本游戏以外处使用由自己或其他用户所制作之编辑器产生内容。
  5. 若用户因提供用户自创内容之行为及本公司又或本公司指定之第三者以及其他用户基于本守则使用用户自创内容之行为,导致本公司与第三者(包含其他用户)间发生纠纷,并使本公司遭到第三者索赔、抱怨、收受警告信、假处分、 提出告诉时,用户须负责解决该纠纷并负担相关费用,并赔偿本公司因该纠纷所蒙受之一切损失(包含间接损失、衍生损失、结果损失、逸失损失及律师费用)。
  6. 本公司于判断用户自创内容符合以下各款任一情况时,得随时任意变更、删除又或移动用户自创内容。
  7. (1) 经本公司判断违反本守则所定事项之情况

    (2) 经本公司判断于营运、维护管理上有其必要之情况

    (3) 用户自创内容之容量超过规定容量上限时

    (4)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有其必要之情况

  8. 本公司对于前项所定之变更、删除又或移动用户自创内容之行为不具任何义务,亦无需为关于此类行为之判断负任何责任。
  9. 因本公司基于本条规定对用户自创内容进行或未进行变更、删除或移动等处置导致用户又或第三者所蒙受之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10. 本守则内容将视需要随时更新。
    最新版请至『勇者斗恶龙 创世小玩家2』官方网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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